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89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
被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龙
书 记 员 赵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