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095号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