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716号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衣橱),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