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713号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