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欣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鄢陵县欣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4民初91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鄢陵县欣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国与被告鄢陵县欣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国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建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建国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