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绍兴中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农副产品一条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2929958W。
法定代表人:单学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古乾山原生态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周寨村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ANXW4B。
法定代表人:林正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古乾山原生态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