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农副产品一条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2929958W。

法定代表人:单学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黑塔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444R。

法定代表人:王谭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该镇工作人员。

上诉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对工程造价金额认定错误,本案工程系固定总价工程,合同价款均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683674元,应当以合同价款确定工程总价款。合同并未约定以审计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其公司对审计价款并不认可,并且在开庭前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本案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该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应当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一审未支持利息不当。合同约定了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但质保期满后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拖延支付质保金,应当承担利息。

针对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以审计价格认定工程总价并无不当,且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诉状也明确认可。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没有接到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在质保期期满后验收的申请,现在因疫情影响,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自行验收,验收后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当退还质保金。

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后,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自行验收,验收后认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一审判决返还质保金错误。

针对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的上诉,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质保期到2020年1月18日,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验收,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一直拖延验收,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证金退化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4日,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签定了六份黑塔镇2018年村级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涉案道路工程施工活动。该六份合同均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县政府道路工程款全部到账,一周内,除3%作为质量保证金外,全额拨付给签约施工单位。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验收不合格,一切后果由施工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工程验收,质保期为一年,验收后投入使用至今。2019年6月10日经审核该工程总价款为4289773.73元,泗县人民政府陆续拨付工程款,由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共支付给工程款4161076.73元,欠质保金128697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泗县人民政府拨付工程款后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但因在质保期届满后未及时进行质量验收,且已交付使用至今,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尚欠质量保证金128697元应当支付。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变更工程结算价款为4683674元,与工程审核价款不同,而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款为4289773.73元,该数额与审核后的数额一致,视为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按合同价款结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利息的问题,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待县政府全部拨付完后一周内支付,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县政府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时间,因此无法确定逾期付款的事实及逾期时间。质保金利息的问题因双方约定为无息,因此不予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28697元。二、驳回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1元,由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504.5元,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负担1436.5元。

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二审提供验收报告及照片一组,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道路已经投入使用2年,超过质保期,镇政府再次验收不符合规定。本院认为,案涉道路已经交付使用,上述验收系镇政府单方作出,相对方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与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签定的六份黑塔镇2018年村级道路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683674元。双方的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总长度,总面积和招标控制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县政府道路工程款全部到账,一周内扣除质保金拨付。竣工验收表也明确投资额,与合同价款一致。合同第八部分,承诺第2项约定,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第3项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应当按合同价款还是按照审计价款计算的问题,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也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给付方式,同时约定“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双方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按照审计结果给付工程款,也未约定其他工程款计算方法,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价款计算工程价款。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虽一审起诉状按照审计价格计算工程款,但其在一审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合同价款计算工程总价,并不能视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认可工程审计价款,一审认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认可工程审计价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称应当按照合同价款计算工程总价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工程总价款为468367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161076.73元,剩余522597.27元应当给付。

关于工程款利息及质保金利息问题,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待县政府全部拨付完后一周内支付,该项约定时间节点并不明确,质保金利息因双方约定为无息,因此对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称应当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上诉称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当支付质保金的上诉理由,案涉工程自2019年已经验收且已交付使用至今,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该节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

二、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522597.27元;

三、驳回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14元,由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负担2782元,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1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8元,由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志

书记员李秋琳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