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03行初101号
原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农副产品一条街C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2929958W。
法定代表人单学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有政。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569363690W。
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童叶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张磊。
第三人吴必权,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必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舟琳
审 判 员 桑伟强
人民陪审员 毛太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颖颖
书 记 员 寿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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