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

易天树与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润昇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048号

原告:易天树,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农副产品一条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2929958W。

法定代表人:单学律。

被告:浙江润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大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073641838。

法定代表人:傅岩梅。

原告易天树与被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润昇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易天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天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