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0号
申请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赵茂松,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董世升,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2022)苏03执异1号申请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飞宇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追加***、***、赵茂松、董世升为被执行人并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茂松、董世升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茂松、董世升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茂松、董世升银行存款4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