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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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3民初5717号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
负责人:***。
被告: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平水镇农副产品一条街C号楼。
法定代表人:单学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日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岭江村7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中心幼儿园、浙江中凰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日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