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626民初1250号

原告: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丘城金界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俊,男,1976年2月17日,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4万元及违约金40,000元,共计180,000元;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签订《云南丘北迷达光伏扶贫电站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防护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电力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评估工作和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技术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1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经多次催要未支付任何款项。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前列诉讼请求。

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和北京卓识网安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因为我公司在完成相关网络安全全部备案后再定合同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细化,包括价格还没有完全谈妥,因此双方至今没有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也不存在所谓的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云南丘北迷达光伏扶贫电站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防护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1月签订,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电力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评估工作和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技术服务,服务费总额14万元。被告方授权代表为杨华俊总经理。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全额开具了14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完全的履行了合同。三、用户报告提交单位信息表、安全等级评测及风险评估现场记录表、安全等级评测及安全防护评估方案、安全等级评测及安全防护评估项目测评反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情况评价表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结项会会议签到表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以上证据均有总经理杨华俊的签字确认。其中现场评测离场确认单经杨华俊签字确认,本合同系统工作运行正常;安全等级评测及安全防护评估项目测评反馈经杨华俊签字确认,认可问题,承担安全风险;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情况评价表经杨华俊签字确认,对调查内容中本系统评测质量等7项内容进行结果确认,均合格优秀。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原告方工作人员王君鹏132××××2718与被告方总经理杨华俊沟通付款事宜。杨华俊推脱迟迟没有给付。经质证,被告对第一组证据不认可,认为我们没有签字盖章。对第二组发票,认为不能代表我方。对第三、第四组证据不认可,认为签字只是一个初步的,还没有备案,双方尚未达成一个完整的契约。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第一组证据该合同没有被告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的签字,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原告拟证事实;第二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开具的发票内容,并不能证明原告完全的履行了合同内容;第三组证据有被告方副总经理杨华俊签名确认,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为被告的丘北县米达光伏电站进行了安全防护评估及等级保护测评。第四组证据的短信记录内容仅为是否已经备案,并无付款事宜的内容,不客观真实,不能证明原告拟证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为被告公司,乙方为原告公司。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就云南丘北迷达光伏扶贫电站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防护评估项目提供专项服务;服务期限从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乙方应该在2019年1月7日前提供安全防护评估检查说明简报及差距分析报告,2019年5月30日前提供正式相关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14万元,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向甲方提供安全防护评估检查说明简报及差距分析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并且通过云南电网公司认可后甲方向乙方付款技术服务报酬总额85%即119,000元;乙方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甲方完成公安备案且获得备案证书且乙方根据甲方系统备案编号向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报备启动等保测评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正式版测评报告、安全防护评估报告后甲方向乙方付款技术服务报酬总额15%即21,000元。该合同仅有原告公司的签章,被告公司未签章也无相关人员的签名。但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在现场测评离场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了1月2日至4日的测评内容即计算机监控系统、调度数据网系统、光功率预测系统、AGC/AVC系统测评;在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评估项目测评反馈(表)上签名确认测评以上四个系统测评主要发现及符合性状况的内容;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情况评价表上签名确认调查内容及结果。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开具金额为1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拒付,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14万元服务报酬及4万元违约金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第1点争议焦点,本案中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是针对被告的丘北迷达光伏扶贫电站的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防护评估项目,被告虽未在该合同上盖章或者签字,但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杨华俊对原告的技术服务内容签名确认,该服务内容为《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原告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杨华俊的签名确认是对原告履行的主要义务的接受,故该《技术服务合同》应为成立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第2点争议焦点,根据双方成立的《技术服务合同》对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的约定,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完成相应义务,符合支付报酬的条件,即乙方向甲方提交安全防护评估检查说明简报及差距分析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并通过云南电网公司认可后甲方向乙方付款技术服务报酬总额85%计119,000元,及由乙方完全备案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正式测评报告、安全防护评估报告后甲方向乙方付款技术服务报酬总额15%计21,000元。故被告不应承担支付原告14万元服务报酬及4万元违约金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