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6825号
原告: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一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远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诺,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侯一佳
人民陪审员 姚 蔚
人民陪审员 蓝业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