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民初206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江洲镇官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恙,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江西铁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洪湖乡天马社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UPHB87。
法定代表人:傅凌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铁塔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会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