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721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