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8965号
原告:巴中市富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东路拆迁还房**楼******。
法定代表人:雒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中市富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30日,原告巴中市富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富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富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巴中市富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