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82号
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七社。
经营者:***,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予以冻结。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函》,为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欣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