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寿村饮品(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长寿村饮品(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
院长批示
庭长意见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
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
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云法执字第2192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云法执字第219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寿村饮品(连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大兴区。
原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穗云法从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为广州市长寿村饮品(连锁)有限公司更换机械设备。由于北京永创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广州市长寿村饮品(连锁)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设备更换的工厂环境条件产生争议,至今未能处理。被执行人已将诉讼费缴纳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设备更换的工厂环境条件产生争议,至今未能处理。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2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