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149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0号龙泰利大厦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郭炯光,该院院长。
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莞康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星城社区东宝路美地芳邻二楼商务中心A40、A41、A43号。
法定代表人:莫国坚。
原告深圳市许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五人民医院)、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生公司)、东莞康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许继公司诉称,专利权人王俊于2016年4月27日将其名称为“立体车库智能搬运器”、专利号为ZL20081006××××.5的发明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许继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28年6月16日止,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期内。许继公司经调查发现,由地生公司制造、康讯公司销售给第五人民医院使用的立体车库所采用的智能搬运器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即地生公司、康讯公司及第五人民医院共同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损害了许继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许继公司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第五人民医院、地生公司和康讯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081006××××.5、名称为“立体车库智能搬运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共同赔偿许继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3.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地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许继公司以被告第五人民医院、地生公司、康讯公司涉嫌实施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属于侵权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许继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即立体车库智能搬运器安装并使用在第五人民医院的停车场内,第五人民医院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即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广东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本案系涉嫌侵害专利权纠纷,广东省为被诉侵权行为地,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地生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方伟
审 判 员 郭小玲
审 判 员 刘 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晓兰
书 记 员 郭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