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479号之一
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沪坑东区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407638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39426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