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970号
申请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鑫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街2号之三501之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鑫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