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02民初730号
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汪艳霞,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辽***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熹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