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不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之所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是单位确实遇到困难,而且也积极想办法,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未做工作交接,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是我公司员工,于2013年11月30日入职,从事消防检测工作,2017年12月18日**以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9月、11月工资为由提出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78.43元。**在2018年10月30日劳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离职,公司要求***上班,如果不来就结算工资但**没来公司结算工资,**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第一项我公司无异议,第二项经济补偿金数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11月30日入职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消防检测工作,2017年12月18日因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离职。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拖欠**2017年9月份、11月份的工资10963.52元,至今未付。庭审中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于2017年12月18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78.43元。
2018年12月18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1、支付2017年9月份、11月份的工资1***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24500元。该委作出沈大劳人仲字(2018)18号裁决,裁决:一、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0963.52元;二、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502.94元。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裁决条款第二条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于2013年11月30日入职,于2017年12月18日离职,法院予以认定。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778.43元,法院予以认定。***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18日在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工作计4年半,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应给付**经济补偿21502.94元(4778.43元×4.5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庭审中双方对仲裁裁决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9月份、11月份的工资10963.52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工资10963.52元;二、原告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经济补偿21502.94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诉人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被上诉人以此理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上诉人辽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贺新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振
书记员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