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恢6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山)***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28331(含执行费62231元)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