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7300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与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7300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经营场所泰兴市黄桥镇吴庄村**。
经营者:吴长发,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美,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园,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远泰路**。
法定代表人:许俪馨。
原告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9元,减半收取计5259.5元,保全费3955元,合计9214.5元,由泰兴市双得利饮料机械配件厂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凌鸿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 莉
书 记 员 杨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