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48号
原告: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远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苗苗,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壹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2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审理,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创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