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99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兰州新区智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经12路以东、景观水系以西,德隆商贸城—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万利城商业中心第21栋1层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兰州新区智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