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承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4833号 原告:***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万利城商业中心第21栋1层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亿公司”)与被告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衡熙公司支付承亿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297403.77元;2.判令衡熙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本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解除合同关系;3.判令衡熙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向本公司提出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承亿公司20000元;4.判令衡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20000元;5.判令衡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承亿公司将第1、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衡熙公司支付承亿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50812.75元;2.判令解除合同;3.判令衡熙公司支付因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赔偿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衡熙公司与承亿公司经施工现场确认并通过协商签署《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21年7月5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亿公司应衡熙公司要求将工程款支付给其授权人,并向农民工代付了工资。因衡熙公司未按时上报确认工程量,后经承亿公司财务人员按双方账面现有工程量审核,承亿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现衡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第四条单价及第十五条第15.2项约定的付款方式,在施工人员组织及施工质量上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承亿公司多次下达整改意见,要求其整改,但效果一直不理想,且衡熙公司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组织工人多次到劳动监察等部门上访。综上所述,衡熙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承亿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承亿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衡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承亿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衡熙公司签订《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亿公司将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室内外设计图涉及的与消防相关的一切内容(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工作内容)承包给衡熙公司完成;工期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15日;合同包干总价为31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1749.84平方米,总计1604245.04元,增值税税率3%,由收款方负担,本合同总价款采用单方平米包干的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包人工地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苏亚军;若因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赔偿金,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工程款不到位除外);本合同若出现纠纷,任一方提起诉讼,衡熙公司需承担承亿公司为此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衡熙公司入场施工。2021年12月30日,衡熙公司委托其员工何军利代表衡熙公司与承亿公司核对,确认衡熙公司在承亿公司总挂账金额为425138.91元,承亿公司已支付衡熙公司498241.66元(含农民工劳务)。2022年1月下旬,承亿公司按照衡熙公司出具的2021年(4月2日-10月27日)兰州衡熙劳务分包人员剩余未发工资汇总表,向其劳务人员账户累计打款373500.25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26日,承亿公司与***来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20000元,缴纳其它费用10000元。***来律师事务所向承亿公司开具了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衡熙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民事诉状及应诉材料。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委托书、截止2021年12月31日衡熙劳务工程量计算单、新领公馆劳务费确认函、2021年(4月2日-10月27日)兰州衡熙劳务分包人员剩余未发工资汇总表、银行账户流水、付款凭证及当事人庭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承亿公司与衡熙公司达成的《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现衡熙公司完成工程量425138.91元,承亿公司已支付871741.91元(498241.66元+373500.25元),超额支付446603元(871741.91元-425138.91元),衡熙公司理应退还。因衡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导致劳务费持续远超实际完成工程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承亿公司诉请解除《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时间应自衡熙公司收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时即2021年12月24日起解除。关于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赔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对此虽有明确约定,但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承亿公司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亿公司存在过错,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若出现纠纷,任一方提起诉讼,衡熙公司需承担承亿公司为此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但该项条款显失公平,且承亿公司并未提交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律师费实际金额,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承亿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新领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自2021年12月24日起解除; 二、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超额支付的劳务费446603元; 三、驳回***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31元,兰州衡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