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383号
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8元,由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岱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