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城路300号8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茜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