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3015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居然之家**。

法定代表人:白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2R452,原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楼**,现住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9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建武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执行员。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楼**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1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成栋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