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3015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居然之家**。

法定代表人白伟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婷,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寇志超,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2R452),住所地,青海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4581元,诉讼费522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第三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青海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63454元。因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资产重组,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中联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向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且该公司正在资产重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2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瑶

审判员 马志峰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青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