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6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珙县。
被执行人:珙县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龙详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雷从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2019]30-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珙县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珙县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珙县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