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02民初7523号
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桂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
被告: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叶镇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贷本金38000元及利息114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将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挪作他用,并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9日开具金额38000元的借条一张,并商定在2018年3月25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0万元,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H3C交换机,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8台规格为LS-5130-52S-SI的H3C交换机共计价格56320元、5台规格为S1224-PWR的H3C交换机共计价格5680元,货物价格共计62000元,剩余的货款被告于2018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8000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还款日期于2018年3月25日前还清。兰州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叶镇城2018年2月9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应当及时偿还借款38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8000元。
案件受理费779元,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4元。
上述由被告甘肃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共计3875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兰州正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张援梅
人民陪审员  马 辉
人民陪审员  苏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裴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