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198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务川自治县石朝乡浪水村石民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UWK67F。
法定代表人:陈同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MB0X7806XT,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原告***与被告***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0)黔0326民初1982号案件系同一种类,且部分当事人相同,且经双方同意并入(2020)黔0326民初198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黔0326民初198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李 洪
审 判 员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