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石朝乡浪水村石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UWK67F。
法定代表人:陈同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