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洪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渝鼎丰能源有限公司、七冶洪投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6财保7号
申请人:四川蜀渝鼎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物流大道488号17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4UMF8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洪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东升大道84号(原消防大队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UWK67F。
法定代表人:任金华。
申请人四川蜀渝鼎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七冶洪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7115元。申请人四川蜀渝鼎丰能源有限公司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保险金额2127115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渝鼎丰能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洪投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存款共计21271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蜀渝鼎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向志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