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恩体育草坪有限公司

青岛国恩体育草坪有限公司、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955号 申请人:青岛国恩体育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16号综合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5K8L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泰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030832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青岛国恩体育草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7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