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与余水利,渭南华韵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1398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华韵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韵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育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水利,男,汉族,临渭区干部

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615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华韵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水利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7220案件受理费1044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华韵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水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华韵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水利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021398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渭南华韵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水利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长   田剑桥

       程学民

       杨**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