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潍坊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财保1545号

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南乐埠村5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30883575。

负责人:陈伟。

被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DBC名苑赵疃沿街商业房2号楼1号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FFM5P4R。

法定代表人:李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03707160204020014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俊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相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