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3197号
原告:席占强,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川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冯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席占强与被告新疆川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席占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席占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