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9财保59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欢乐海岸休闲商业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映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965007010001629083账户中833,106.00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965007010001629083账户中833,106.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