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金力电气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行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蒯中华,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盐城市金力电气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行初51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吕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