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建民初字第08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