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922行初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滨海县人民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欧,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3幢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梅,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