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滨行初字第00112号
原告***,男,35岁。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滨海县人民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盐城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3幢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梅,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金力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不予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不予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