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年长执恢字第00073号
(2012)长执恢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圆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1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迎春。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旺大酒店,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永泰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市供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288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圆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旺大酒店、长春永泰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市供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长经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春永泰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万元,已给付40万元,余款尚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8)长经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巍
审判员都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尚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