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1038号
原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正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学会,董事长。
原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正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湖北正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