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3民初1964号
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邢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亮,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卫星路与建民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大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英华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代理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