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审被告:***,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出纳员,住吉林省敦化市。
上诉人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自愿承担一审法院(2021)吉2403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为由,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成日
审判员***
审判员金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